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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华投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严重程序违法、枉 ...

2026-5-2 10:5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 评论: 0

摘要: 刘彦华投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严重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秦海院长:您好!我是旅游商报法律在线栏目程卫华,刘彦华求助我们提供维权法律依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今特向你汇报一 ...
 刘彦华投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严重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秦海院长:您好!
我是旅游商报法律在线栏目程卫华,刘彦华求助我们提供维权法律依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今特向你汇报一下情况:
投诉人(上诉人):刘彦华,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被投诉单位/人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投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严重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一审案号:(2025)0191民初22520

 一、投诉请求

 1. 依法查处一审法院遗漏反诉请求、剥夺诉讼权利的程序违法行为,责令纠正并追责。

2. 依法监督纠正一审故意歪曲事实、错误采信证据、枉法裁判问题。

3. 督促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4. 依法对承办法官违规审判行为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处理。

 二、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因与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0191民初22520号民事判决。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及承办法官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情形,具体如下:

 1. 遗漏反诉请求,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人在一审中依法提出返还多付款项的反诉,与本诉系同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一审法院未审理、未裁定、未说理,直接以抗辩代替审理,明显遗漏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剥夺法定诉讼权利,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2. 关键证据不予审查,故意歪曲事实

投诉人提交白酒签收单(54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原件、案外人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一审法院拒不依法审查,无视书面凭证,仅凭对方口头陈述随意认定白酒抵扣金额,无证据强行裁判,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3. 借款本金、利息起算点违法认定

一审无视2015年借条已作废、2016年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事实,错误从2015年起算利息,本金计算未扣除已还款及白酒抵扣款,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属于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4. 裁判不公,偏袒对方,涉嫌枉法裁判

一审对投诉人提交的客观书证不予采信,对对方无依据陈述全部采纳,庭审不充分质证、文书不说理,裁判结果明显偏袒,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应当发回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严禁徇私枉法、拖延办案、滥用职权。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违法审判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投诉证据清单

 1. 一审判决书(2025)0191民初22520

2. 一审反诉状、庭审笔录、送达凭证

3. 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

4. 2016年有效借条、2015年借条作废依据

5. 白酒签收单(540000元)、微信聊天记录

6. 案外人转账505000元凭证及说明

 五、恳请事项

 恳请有关部门依法受理、迅速核查,对一审程序违法、枉法裁判行为严肃处理,督促二审依法纠错,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秦院长,希望百忙中关注一下。

谢谢!
程卫华
2026.5.6

法律在线栏目特邀评论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明海教授对

节目进行了点评。



看了原告高丽与被告刘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资料和投诉人的视频,发表如下看法:       
     一、原判决存在程序瑕疵,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一)、 一审法院退回反诉状,限制申请人诉讼权利。一审中,申请人提交反诉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多支付的款项114006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退回反诉状,要求申请人以抗辩方式主张。然而,抗辩与反诉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抗辩仅能抵消或吞并本诉请求。反诉则可独立提出返还请求。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就超额支付部分独立主张返还的权利。
      (二)、一审、二审对505000元未保留诉权,导致申请人救济无门。其实法院认为505000。元与本案借款关系无关,亦应在判决书中明确为申请人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然而,原判决既未将该款项纳入本案借款关系。亦为明确申请人可另行主张,导致申请人就该部分款项的救济途径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存在重大事实认定错误。  
     (一)、关于案涉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原判决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对2012年4月5日前50500元转账的性质,未做实质评价,导致借款本金认定错误。2、100万元借条系投资款转化而来,原判决未查明基础法律关系。
     (二)、关于以物抵债金额的认定,原判决依据不足。1、原判决于2021年9月22日,微信聊天中的“没事″二字推翻2019年11月8日。签收单据载明的540000元事实认定错误。2、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原判决逻辑,也存在自相矛盾。
若″没事"构成认可,则高丽自认出售总价为15万元,为何原判决认定为185000元?原判决将“没事"解释为对185000元的认可,缺乏事实依据。若按照高丽自认的15万元计算,则抵债金额应为15万元而非185000元,原判决自身已存在计算矛盾。
    (三)、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1、2015年2月8日借条已作废,不用作为利息起算依据。2、若按原判决逻辑计算,刘彦华已超额支付439753.19元。高丽应予以返还,即使按照原判决错误认定的白酒总价185000元计算,刘彦华亦多支付84753.19元。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原判决错误适用民法典第509条。(二)、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判决错误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五条。(三)关于以物抵债原判决错误适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民法典》第140条。
      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刘彦华不服可向河南省高院申请民事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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