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主要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对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法规
用人单位应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法规
二、工资支付周期及方式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按照相应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法规
用人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并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法规
三、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如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权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房产、车辆等情况,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予以配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